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調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冠賢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呂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竹苗營業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