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調字第5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551號
- 聲請人
- 冠賢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呂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竹苗營業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55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竹苗營業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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