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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調字第5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551號

聲請人
冠賢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呂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竹苗營業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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