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調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林興龍
- 原告柯盛隆
- 被告新福休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調字第207號聲 請 人 柯盛隆 相 對 人 新福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興龍 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所為調解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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