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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請人
廖書辰
相對人
方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尚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方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廖書辰間於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4242 號給付服務費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名義為民國107 年7 月13日(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中簡字第97號)民事第一審判決,該件判決刻經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為此聲請人具狀請准予裁定供擔保後,停止執行以保權益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因之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時不在此限,而前開第18條第1 項所稱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係指同條第2 項之情事及公司法、破產法所規定有關執行障礙之事由等情事而言,提起上訴並不包括在內。又對於為執行名義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非屬上開法條所定得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27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4242 號強制執行事件原卷(並有轉印部分資料附卷存參),係債權人方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持得為假執行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中簡字第97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民事判決正本1 件聲請強制執行,再經本院依職權查悉,該件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一審判決後尚未確定而由同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357 號受理中,有歷審案件案號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稽,,然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雖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97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現經上訴之情詞,作為其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之事由,惟上開事由並不符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列得裁定停止執行之要件,法院自不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從而,其聲請於法不合,尚難准許,爰予駁回,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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