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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5號

抗告人
廖書辰
相對人
方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尚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7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此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通知併隨通知書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1 件」,於107 年10月16日送達,惟仍未據抗告人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是其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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