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貴
- 訴訟代理人
- 彭成青律師
- 被告
- 萬福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細李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福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玖拾捌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