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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0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告
萬福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細李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福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玖拾捌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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