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18號原 告 陳奕廷即新富鑫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奎萱、邱淇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陸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