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1號
- 原告
- 鑫億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思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揚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壹仟參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玖仟壹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