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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告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村
被告
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翰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歐元104萬2,907.96 元、美金4萬6,136.67元,以民國107年10月9 日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1歐元兌換新台幣36.05元、1美金兌換新台幣31.23元折算新台幣(下同)為39,037,680元【計算式為:(104萬2,907.96元x36.905)+(4萬6,136.67元x31.23) =39,037,68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355,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5,0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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