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4號原 告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村 被 告 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翰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歐元104萬2,907.96 元、美金4萬6,136.67元,以民國107年10月9 日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1歐元兌換新台幣36.05元、1美金兌換新台幣31.23元折算新台幣(下同)為39,037,680元【計算式為:(104萬2,907.96元x36.905)+(4萬6,136.67元x31.23) =39,037,68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355,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5,0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