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4號
- 原告
-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村
- 被告
- 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翰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歐元104萬2,907.96 元、美金4萬6,136.67元,以民國107年10月9 日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1歐元兌換新台幣36.05元、1美金兌換新台幣31.23元折算新台幣(下同)為39,037,680元【計算式為:(104萬2,907.96元x36.905)+(4萬6,136.67元x31.23) =39,037,68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355,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5,0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