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元智
- 原告弘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 告 弘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智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天度阿里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8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