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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元智

  • 原告
    弘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   告 弘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智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天度阿里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8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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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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