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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莊仁杰

  • 原告
    姚文琪即益嘉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   告 姚文琪即益嘉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力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4,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9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 萬3,969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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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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