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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告
超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家輝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貳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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