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號原 告 震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 萬7,17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6,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