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劉欽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生醫園區分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79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