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號
- 原告
- 碩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億盼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根國際購物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摩根國際購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4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