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1號
- 原告
- 莊育銘
上列原告莊育銘與被告臺灣約瑟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臺灣約瑟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