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潘俊銘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正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