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博耀開發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宇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參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