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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
    張博卿

  • 原告
    博耀開發營建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博耀開發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宇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參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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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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