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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告
柏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上永歆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零參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捌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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