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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王婉如

  • 當事人
    築澄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號原   告 築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書宏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壹仟捌佰肆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提出新竹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本件當事人姓 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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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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