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號原 告 築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書宏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壹仟捌佰肆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提出新竹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本件當事人姓 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