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恩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合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路00號4 樓房屋之106 年度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乘上承租範圍比例,再加計本件聲明請求金錢給付新臺幣用224 萬2,975 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