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告
金順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益
被告
啟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