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2號原 告 陳惠芬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參拾 陸萬元(月薪78,000元×12月×10年=9,360,000),依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調解,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