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9號原 告 殷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紳峰 訴訟代理人 殷武義 被 告 詹順湧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順湧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