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1號
- 原告
- 晁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40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 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5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