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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告
晁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40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 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5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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