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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告
楊木根

      楊燕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肆佰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陸拾伍萬參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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