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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莊仁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告
曾秀雲
原告
富米建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慶芳即張玟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傅鈺婷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70 萬元、630 萬元,原告曾秀雲、富米建設有限公司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7,730 元、6 萬3,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曾秀雲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 萬7,730 元、命原告富米建設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6 萬3,37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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