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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9號

返還印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告
苙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明興間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系爭印鑑章,既涉及該印章所表彰對於苙橙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及營運等權利,原告因訴訟所得受之利益顯與財產權之行使有關,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因本件係屬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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