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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邱玉汝
  • 法定代理人
    謝金標

  • 原告
    伯國服裝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庭儀即竹穎衣藝工作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伯國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標 被   告 吳庭儀即竹穎衣藝工作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庭儀即竹穎衣藝工作坊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玖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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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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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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