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4號原 告 駿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原 告 秦家騏 被 告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 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