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100,94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35,3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34,8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