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2號原 告 世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芬 被 告 世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鴻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錡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伍萬零伍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