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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彭淑苑

  • 原告
    蔡雨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1號原   告 蔡雨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誼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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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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