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3號
- 原告
- 昱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義
- 被告
- 三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