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4號
- 原告
- 創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原康嗣
- 被告
-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莉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曾聲請對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13,264 元,應繳裁判費58,6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11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