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2號
- 原告
- 林宗燕
- 被告
- 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妍綠生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詠利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秀玲
- 被告
- 蔡世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詠利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世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