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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
    鄭秀玲

  • 原告
    林宗燕
  • 被告
    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詠利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世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2號原   告 林宗燕 被   告 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妍綠生技有限公司 被   告 詠利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玲 被   告 蔡世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詠利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世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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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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