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2號原 告 林宗燕 被 告 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妍綠生技有限公司 被 告 詠利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玲 被 告 蔡世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詠利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世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