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3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蔡宜璋 被 告 風采餐飲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采餐飲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中正分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