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3號
- 原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璋
- 被告
- 風采餐飲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中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采餐飲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中正分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