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9號
- 原告
- 寬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增祥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政美應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18,174元,應繳裁判費126,5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