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9號原 告 寬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增祥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政美應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18,174元,應繳裁判費126,5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