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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彭淑苑

  • 當事人
    張世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1號聲 請 人 張世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清源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聲請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聲請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聲請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聲請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若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給付仲介費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 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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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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