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6號
- 原告
- 呂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邱顯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萬貳仟捌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