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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告
呂明珠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萬貳仟捌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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