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6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0號
- 原告
- 鴻易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李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
三、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