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5號
- 原告
- 鋐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暐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42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7,93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5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暐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42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7,93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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