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0號原 告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澄明科技有限公司、竹田光男、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元凌、謝榮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