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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告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澄明科技有限公司、竹田光男、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元凌、謝榮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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