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1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達
- 被告
- 鼎和鑫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莊京巃
- 被告
- 人
- 被告
- 李祥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和鑫股份有限公司、莊京巃、李祥棟等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零壹拾貳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