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4號原 告 康宸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濬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袋王包裝實業行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壹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