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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王婉如

  • 當事人
    康宸園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4號原   告 康宸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濬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袋王包裝實業行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壹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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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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