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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告
阜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榮、陳俊銘、陳方淳、陳怡伶、郭OO、黃建福、黃建勳、黃文政、劉OO、劉OO、黃OO、黃OO、黃OO、黃OO、黃OO、陳OO、張OO、徐OO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貳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新竹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75、476、477、478、479、480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

三、補正被告郭OO、劉OO、劉OO、黃OO、黃OO、黃OO、黃OO、黃OO、陳OO、張OO、徐OO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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