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3號
- 原告
- 阜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錫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榮、陳俊銘、陳方淳、陳怡伶、郭OO、黃建福、黃建勳、黃文政、劉OO、劉OO、黃OO、黃OO、黃OO、黃OO、黃OO、陳OO、張OO、徐OO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貳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新竹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75、476、477、478、479、480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
三、補正被告郭OO、劉OO、劉OO、黃OO、黃OO、黃OO、黃OO、黃OO、陳OO、張OO、徐OO之真實姓名及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