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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告
清華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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