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彭淑苑
- 原告陳聖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號原 告 陳聖初 送達代收人 吳怡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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