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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號

原告
詹德威
原告
羅秋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安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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