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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彭淑苑

  • 當事人
    詹德威羅秋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詹德威 原   告 羅秋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安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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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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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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