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7號
- 原告
- 王靖文
- 訴訟代理人
- 楊長岳律師
- 被告
- 上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定宏
- 被告
- 邱子田
- 被告
- 源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上一人法定
- 代理人
- 陳源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註:請預估工程廢管、磚塊、垃圾、廢土占用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