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7號原 告 王靖文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被 告 上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定宏 被 告 邱子田 源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陳源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註:請預估工程廢管、磚塊、垃圾、廢土占用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