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2號
- 原告
- 吉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垂昆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惠律師
- 被告
- 湖北丰展五金制品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鶴雄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湖北丰展五金制品公司、陳鶴雄等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肆仟玖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零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