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2號原 告 吉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垂昆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被 告 湖北丰展五金制品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鶴雄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湖北丰展五金制品公司、陳鶴雄等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肆仟玖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零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謝國聖